原标题:老板说完不成就别来上班,员工不再上班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完不成就别来上班了!”职场上,你是否也见识过自己的老板使用这样的激将法?大部分人听了这话可能都会默默继续加班工作,但还真有人选择“听老板的话”,再也不来上班了……
近日,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加班问题与公司产生争执后,员工不再上班,并被公司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
这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一起来看看。
老板:完不成就别来上班
2014年,强某入职大海公司任车间技术人员。2017年7月,强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止。同年10月25日,大海公司负责人张某交给强某一份样品图纸,要求强某完成样品再下班。强某表示没有时间,希望第二天再做,但他的请求被张某拒绝,双方产生矛盾。
强某主张,因张某表示“完不成样品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所以从去年10月26日起就没有再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强某于去年10月26日辞职,虽有挽留,但强某未再到公司上班。
员工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某主张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大海公司作出了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大海公司主张强某主动辞职,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强某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均不予采信。
大海公司与强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尚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但自2017年10月26日起强某未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也没有联系强某,没有支付强某劳动报酬,没有为强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但并未解除。强某以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该案审理法官称,“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互不联系。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是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均可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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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情形归纳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均有所不同。本文摘编了最高法民一庭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便于大家理解与掌握。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二者关系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归纳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5条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限制,仅规定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未包括其他情形,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限制,这在司法实践中应予注意。
(以上内容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09~112页。)
来源:工人日报、 法信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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