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客车超速行驶 法定代表人、管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06-25 爱比价妈妈-能让你省钱的网站

闽西新闻网讯(记者 石芳 通讯员 邓婕) 日前,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泉州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及客车管理人(实际车主)钟某福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据悉,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因客运车辆超速行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记者昨日从龙岩高速交警支队获悉,2016年6月4日0时43分,钟某信驾驶闽C号牌大型客车从江西高安驶往福建晋江,途经厦蓉高速公路B线150km+640m处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乘员1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龙岩高速交警现场勘察取证,驾驶员钟某信过度疲劳驾驶、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超速达59.8%)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3月10日,客车驾驶员钟某信因交通肇事罪被新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过深入调查,龙岩高速交警发现肇事大客车所属的泉州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和客车实际车主及车辆管理人钟某福,明知驾驶员钟某信长期超速行驶并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仍放任不管,让钟某信继续驾驶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致使事故发生,两人对驾驶员钟某信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龙岩高速交警依法对尚某、钟某福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及时移送起诉。近日,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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