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

2017-07-20 爱比价妈妈-能让你省钱的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 〔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气发〔2016〕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 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細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 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 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
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
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
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
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许可和监管工作。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 ~ 2 ~
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商各相关部门确定。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 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 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 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五〉2016年12月3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 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 工验收备案。交接曰前,气象部门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細 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竣工验收许可的,继续由气象部 门办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防雷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监管。施工图审查机 构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办法》进行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检测等有关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 相关验收规范对建筑防雷进行质量验收。
(七)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 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各级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 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开展防雷
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 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八)从发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路、水路、铁路、民 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 可优化整合。
三、强化防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防雷检测
(九)自《决定》(国发〔2016〕39号)发布之曰起,气象部 门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认定申请,不再办理现 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等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 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 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十)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范围参照《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释义》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 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范围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防雷检测单位的监管机制,督促防雷装置 检测单位落实防雷检测技术标准,严格按照防雷检测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检测。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十一〉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行政 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在行政许可实施前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行政 许可目录。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当地网上办事大
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 要在“一站式”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政务服务, 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五、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十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将 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气 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 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 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 任。
(十三〉气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 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 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并与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建立共享 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 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十四〉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 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要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 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
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六、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十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 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 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 雷装置应当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 防雷装置安全运行。
(十六〉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 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
(十七〕积极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 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 作用。要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活动准则、实行资信评价等形式,进一 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经营行为,促进防雷减灾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
七'保障措施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建设 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防雷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 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文件,
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 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 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为相关 部门开展审批、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 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相 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共同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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