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
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
长安君打开后台留言
争论的火药味
直接破屏而出
小伙伴们的留言
让长安君感到一阵惶恐
原来一直关注长安剑的你们
都是深藏不漏啊!
被耽误的哲学家
在众多留言中
长安君一眼看出
这个留言不一般
来来回回读了n遍之后
终于
还是不太明白!
可是
我极力推荐
他与下面这位朋友
见一面
一定能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被耽误的经济学家
有朋友从“成本”的角度去分析
老百姓不容易做到的事情
有人代劳了
也是一种“节约”
也有朋友对市场观察入微
担心知假买假会扰乱市场秩序
呼吁监管部门
发挥宏观作用
被耽误的法学家
对于这个问题
大家当然少不了
法律上的唇枪舌战
然而
同是站在法律的领地
大家的门派也各不相同
有的属于法社会学派
有的属于法理学派
有的属于法律解释学派
有的则属于程序法学派
当然更少不了实体法学派
被耽误的侦探
一名优秀的侦探
总少不了从事实出发的思维
以及发现事实的雪亮眼睛
高超的联想力
和巧妙地类比
非比寻常的观察能力
和推理能力
当然
还有最重要的
综合分析能力
看到这则思虑周全的留言
长安君不禁感慨
真正优秀的人
总是发自内心的谦虚
被耽误的演说家
下面的这些朋友
你们情绪如此饱满
态度如此坚决
表达如此到位
你们确定没有收到邀请函
去参加CCTV“开讲了”?
刚刚有人
三连赞力挺法院判决
立刻就出现三个“错误的!”论断
重要的批评说三遍!
大家各有主张
态度鲜明
互不相让
小伙伴们的留言都不无道理
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他们该不该获得加倍赔偿?
这似乎是跨世纪的难题!
今天
长安君本着
“三等”精神
等喷、等黑、等吐槽
说出自己的想法
1
是不是消费者
关键不在于
买了什么
买了多少
而在于
为什么买!
如果有个大胃王
一次买10麻袋的土豆
并且告诉了卖土豆的
买来是自己吃的
他就是一个消费者
如果有一个奇葩商贩
一次只买一个土豆
并且告诉了卖土豆的
他要转手卖给别人
他就不是一个消费者
而是一个经营者
一定要以消费为目的
才能称为消费者
“新消法”第2条
明确规定:
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
才能成为“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带着公证员买十箱假茅台
是为生活消费用的吗?
显然不是!
所以他不是消费者!
2
在我们讨论该不该赔之前
要先弄清楚
为什么规定
三倍甚至十倍的赔偿
在以补偿为主的民法世界里
这种惩罚性赔偿
是一种严厉程度最高的责任形式
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是例外中的例外
“消法”与“食品安全法”
之所以如此规定
首要目的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而不是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如果民法把打击犯罪的活儿干了
刑法不就要下岗了吗?
3
由职业打假行为
演变升级为恶意打假
乃至敲诈勒索犯罪
近年来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不能获得加倍赔偿
真的耽误打假吗?
如果真心打假
何不单纯地选择举报呢?
更何况
打击制假售假
保护消费者权益
全国各地的政法君
丝毫未敢松懈
积极与多部门协作
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
毫不手软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日趋完善
打击制假售假
中国司法责无旁贷!
4
这位朋友的说法不无道理
但是不知有没有想过
如果真的因为有利可图
大家都跑去打假
都去诉讼要求加倍赔偿
法院每年会多出多少件诉讼案件?
以北京为例
早在2016年
北京法官人均结案数
已达200件
而基层法院法官的案件数量
还要更多
在这些案件中
不知会涉及
多少人的生存问题
多少人的家庭幸福
多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
也会涉及
一方的经济发展
环境治理
社会治安
……
我们真的希望将有限的司法资源
用于满足职业打假人的营利目的吗?
也许
多一起职业打假人的诉讼
真正需要司法保护的案件当事人
就要多等上一天!
我们不能否认
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
曾经有利于
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
曾经有利于
社会法制意识的增强
但时移世易
随着社会的发展
权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有了
新的期待
更高的要求
这意味着
我们要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回应人们
真正的需要
真正的诉求
而绝不能让司法
沦为少数人借以盈利的工具
法院判决
驳回职业打假人退一赔十的诉求
长安君认为
这样的判决
在今天
才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这样的判决
才是中国司法
对社会公众
更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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