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年前“袭警”父子改判无罪,当初问题出在哪里?| 新京报快评
一起3个多月前的治安违法案件,即使要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存在任何紧迫性,深更半夜传唤公民,本身就缺乏正当合理性。
文 | 刘昌松
备受各方关注的陆远明父子俩20年前袭警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一事,近日有了定论。
由最高院指定云南高院再审的判决认定,陆远明称天亮后接受传唤并未超过指定时间,不能认定其拒绝传唤或逃避传唤;在此过程中,桐梓县公安局对陆远明采取的强制传唤方式,其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原审以妨害公务罪对陆远明、陆安强定罪量刑实属适用法律不当,遂改判陆氏父子俩无罪,亦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袭警案”发案于1998年11月9日凌晨,至今已经快满20年,从终审判决至今也有19年,应该说两名当事人“袭警”的事实清楚,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也仅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和1年,属于典型的轻罪案,现在还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这对于强化警方行政执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该罪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发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二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进行阻碍”。
表面上看,这起“袭警”案成立该罪仿佛铁板钉钉,难以翻案。因为当时警方确有正式的“传唤证”,也向陆远明喊话表明了有传唤证,“执行公务”的性质不容怀疑。
但陆远明拒绝开门,声称天亮才接受传唤,“还嘱咐儿子陆安强,如果民警强行冲进来就自卫”,最后警方兵分两路,一路破门而入,一路利用消防云梯上三层楼顶,陆远明和陆安强被带走,冲突过程中警方有三名警员遭到袭击,均被鉴定为轻微伤,“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也没有任何问题。
本案的问题出在哪儿呢?出在没有“依法”执行公务上。
当地警方在执行传唤公务中,存在两点严重瑕疵。一是强制传唤的时间有瑕疵。传唤证上写明陆远明“19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据此陆远明在该日24时前,前往警方接受传唤都不违法;陆远明声称天亮接受传唤理由正当,正如再审判决认定的“未超过指定时间”。
按当时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强制传唤”。因此,警方当天凌晨即强制传唤陆远明于法无据。
二是当地警方的强制手段也违反了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具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一起3个多月前的治安违法案件,即使要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存在任何紧迫性,深更半夜传唤公民,本身就缺乏正当合理性;公民说天亮接受传唤,理由完全正当;警方不必调派那么多警力,兵分两路,破门、云梯、水枪都用上了,这就是再审判决所说的“强制传唤的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该案再审纠错说明,人民警察对维护社会治安负有重大而神圣的职责,国家法律也赋予人民警察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但行使警察职权必须严格符合实体条件和按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即没有法律效力。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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