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放贷人半年打18次官司仅4名被告出庭
借贷人不出庭,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杨长平)“原以为不出庭就能躲得掉,没想到吃了大亏!”福建厦门的陈某云后悔不迭。原来,他卷入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被告的他没有到庭,最后被判定合同违约。法官介绍,相当一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是贷款公司或者放贷人起诉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形。被告也就是借款人常常不到庭抗辩、举证,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结果往往是贷款公司或放贷人胜诉。
陈某云于2014年7月与洪某东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3万元,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洪某东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该款,陈某云出具收条。借得款项后,陈某云未还款,洪某东诉诸法院。
经厦门思明区法院合法传唤,陈某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任何形式的答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法院根据洪某东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庭记录,认为,洪某东提供的借条及收条能够证明其与陈某云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陈某云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已构成违约,洪某东诉求其偿还本金,应予支持。至于双方约定月息3%,已明显超过法律保护限度,洪某东起诉时自行调整为月息2%,给予支持。
被洪某东告上法庭的不止陈某云一个。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洪某东今年以来在思明区法院立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共计18件。洪某东均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有借款合同和收据佐证;且收据均载明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而目前仅有4名被告到庭应诉,其他被告均未出席庭审。
值得注意的是,到庭的4名被告在各自的庭审中作出了同样的抗辩:实际出借人系洪某林,款项出借方式为转账,签订借款合同和收据时出借人一栏均为空白,借款人很少注意到现金交付的相关条款;洪某东与洪某林以及其他身份不明者共同组建高利贷团伙,该团伙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均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的10%~40%不等,并按每10日10%的标准收取高额利息;部分债务人借得款项后以转账方式向洪某林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原告洪某东不承认该事实。
无独有偶。今年1月,陈某文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思明法院一次起诉10个案件,仅有1名被告应诉。而陈某文均未提交转账凭证,立案时仅凭一张借条起诉,其后来提交的转款凭证上的时间也与借条落款时间对应不上。
“因陈某文提交的转款凭证自有瑕疵,故判决时一一扣减。但是案件也可能存在被告实际已偿还部分款项但因为未到庭抗辩举证,所以法院无从发现和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同样的事实,被告应不应诉,结果可能大不一样。”办案法官说。
来源:新浪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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