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31号)
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第4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我市2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中垌顺康水厂生产的顺康包装饮用水产品
(一)化州市中垌顺康水厂生产的顺康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XC18440982591925045,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18年06月10日),经检验结果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中垌顺康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依法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决定书编号:(化州)食药监食罚〔2018〕42号)。
二、化州市六皇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产品
(一)化州市六皇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抽样单编号:XC18440982591925037,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8年06月1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六皇山泉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依法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决定书编号:(化州)食药监食罚〔2018〕41号)。
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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