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吨!高州市查处一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窝点

2021-02-06 爱比价妈妈-能让你省钱的网站

根据群众举报,2月4日上午,我市有关职能部门重拳出击,在宝光街道依法查处一个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消除安全隐患。 

这一违法窝点位于宝光街道红花村委会康垌村,记者在现场看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正在对这批近10吨价值20多万元的烟花爆竹进行暂扣处理。此举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经营秩序,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私自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前临近春节,烟花爆竹购销进入旺季,正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猖獗时期和事故高发期,市应急管理部门表示,今后将继续釆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部门联动,严历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6888059

我市城区设立禁止燃放区域

“禁放”区域

一、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范围:
(一)东至洛湛铁路(山美铁路桥至黄岸段);
(二)南至高水公路连207国道(包括山美黄岸、东方大道、笔架山);
(三)西至207国道连磨刀陂引鉴渡槽;
(四)北至磨刀陂引鉴渡槽连洛湛铁路山美铁路桥(包括山美排后村和火烧坡村);
(五)位于上述四至边界上的铁路、公路、街道、住宅、小区周边500米范围。
图片
二、在上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准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好心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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