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给小姨子打电话称被传销控制 遭殴打致死埋尸
“你和他无冤无仇,就这样将人打死后埋进山里,是不是太过残忍了?”
“不把他埋起来,难道让他曝尸荒野?这样不是更残忍!”
审讯室里,面对检察办案人员赵梅梅的讯问,谭某某的辩解仍然理直气壮。九年了,赵梅梅办理过的命案不下百起,她听过无数版本的杀人理由,或因情或为仇,而像谭某某这样对一个无冤无仇的人下手还毫无悔意的,她还是第一次碰见。
这是一起因非法传销致人死亡的案件。
被害人大力(化名),1986年出生,湖北人,10年前到四川做了上门女婿,妻子带着9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生活在四川,而他则常年在外打工。
2014年1月,在杭打工的大力给小姨子打了一通电话,根据描述,当时电话那头很吵,只听清大力支支吾吾地说自己人在“富春”,之后便再没了音讯。
严密证据,明晰罪责
在来杭州之前,大力在江西的工地上结识了郭某某,此后的五、六年间,两个人一起四处承揽做隧道工程。
2014年1月初,被传销组织洗脑的郭某某以让大力来桐庐包工地做为幌子,把大力带到由“大主任”(传销组织内部称谓,以下同)陈某某等人负责的传销窝点,大力的命运彻底改变了。
据“手机管家”肖某回忆,也许是因为害怕,也许是为了博取他们的信任,来到“家”的一个星期,大力一直“比较配合”。
一天中午,大力主动要求给自己家里打电话“借钱”,肖某便同意让他用免提的方式打电话,一开始,大力只是表达自己“人在富春”,没想到,他趁着周围的嘈杂声,竟说出了自己被传销控制了,守在一旁的肖某立刻把他的手机扔出了房间。
根据规定,陈某某喊来另一窝点的“大主任”谭某某和“小主任”杨某某,准备好好教训他一顿,之后,陈某某便出门了。
“谭某某边扇他耳光边用脚踢他踩他,杨某某在一边帮忙,时不时也会踹他几脚。”根据肖某的口供,大力被打的在地上滚来滚去,样子很痛苦,大约过了十几二十分钟,他昏迷了。
事情闹大了。
陈某某一路往回赶一路给组织里最高级别的总管王某某打了电话,不知所措的他本想让人把大力抬下楼送医院,却被电话那头的王某某阻止了。
当晚,大力死了。
为了掩人耳目,第二天一早,在王某某的指使下,陈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到距离案发地20多公里的桐庐瑶琳镇的荒山上,开始挖坑。
“我们在山上连续挖了2天,坑大概有1米多长,2米深的样子,因为太偏僻,沿途我们折断树枝做记号。”
大力死后第四天晚上8点,三个人把尸体装进了事先找好的编织袋,并用电动三轮车运到山脚下。
“因为天黑,我们找不到原来的路,就一直等到第二天凌晨天亮一点的时候,把他抬上去的。”在回去的路上,他们烧掉了大力的衣物。
2017年1月春节前夕,连续的雨天,异常阴冷。桐庐县瑶琳镇后浦村大庙自然村的敖岭山上,警方已经在这里整整工作了14天,两台挖掘机几乎挖开了半座山。伍警官的心里越来越没有底,按照陈某某和杨某某指认的埋尸点,他们锁定了一个半径上百米的扇形区展开挖掘工作,如果“人”确实被埋在这里,怎么会找不到呢?
突然,挖掘机停了,紧跟着一个声音打破了这短暂的寂静,“找到了!快来看!”
在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被扒开的土层下逐渐显现出一具腐败的尸体。
经侦查机关提取DNA比对,证实这具尸体正是三年前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大力。
经过6个多月的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是涉案传销组织的最高一级领导人员,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其应当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中其他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谭某某是导致被害人大力死亡的主要人员之一,应当对大力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人死刑,两人死缓,一人无期
2017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对王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子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大力是被朋友郭某某骗到传销组织的,郭某某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类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月9日,桐庐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4月19日,桐庐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
来源:综合FM93交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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