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杰
来源:经济观察报
看了《经济观察报》封面文章《贪官的外逃与被追逃》,作为律师,很想说几句。可能人们一直弄不明白,我们国家为何引渡难?按照电影里演的,给国际刑警说一声,再派几个警察去不就得了。现实当然不是这么简单。
说到“引渡难”,就不得不讨论现代国际引渡制度中的一个通行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该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听上去很绕,简而言之就是说,如果该引渡者回国后可能被判死刑,那被请求国就可以拒绝引渡。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现象多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相关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近年来,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也在通过各种形式在遵守“死刑不引渡原则”原则。截至2018年2月,我国已对外签署了37项生效的引渡条约,有部分对“死刑不引渡”进行了规定。
由于有“死刑不引渡”原则存在,在追逃实践中,“不判处死刑承诺”也就应运而生,比如在余振东被美国遣返案中,中国官方做出对其不判处死刑的承诺,这种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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