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要求,我市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涉及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75项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地各单位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并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公开本单位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便民替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被取消的75项证明事项
涉及16个用证部门
所有证明事项均无需办事人提供
和开证部门开具(盖章)
其中11项证明事项改为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如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和意外受伤证明等
其余部分事项调整为
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网络核验
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
实现“部门协同办、群众少跑腿”
减轻基层开证(盖章)单位的负担
以往因义务招生的需要
每年中小学招生期间
会有很多家长到市房产局开具《无房证明》
为缓解排队带给群众的不便
市教育局与市房产局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因义务教育招生需要开具《无房证明》的
由教育部门联合市不动产档案馆
对入学对象父母(或祖辈)房产信息核查
个人无需再到房产部门自行办理
本次公布全市范围内取消的75项事项中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主管的证明事项占14项
市公安局方面
律师身份证明
户口同意迁入、迁出证明
改名、曾用名证明
生育登记证明
职称证书鉴定证明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
等6项证明均被取消
司法局方面
取消经济困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等7项证明事项
民政部门本次取消12项证明材料
其中6项为申请低保材料
注意
在申请低保时,失业人员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档案需存放在社保机构)不需要再出具“存档材料”;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申请低保时不需要出具“失业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低保时可免去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用于证明低保申请者的家人(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收入情况)的“收入证明”正式取消;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材料”改为由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再需要镇级政府或村(居)委会盖章证明。
此次“减证便民”行动
茂名市人社部门的工作涉及不同证明用途事项共计21项
与此同时
若相关部门仍需相关证明内容
可通过开证部门与收取单位建立联系
以信息共享、内部调查等方式获取
积极探索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替代证明
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
生育登记和审批都是每个家庭的“大事”
本次行动涉及卫生计生部门共有12项事项
其中与“生育服务”相关的内容有10项
举例:夫妻两人要申办生育登记,其中一人是茂名户口,另一方是市外户口。
↓↓
以前:需要通过外地那一方在户口所在地开取婚育证明。
现在:外地那一方不必在户口所在地开取婚育证明,直接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若平台上核实不到相关信息,则可通过夫妻双方书面承诺来进行办理。
与此同时,通过个人自有证明和书面承诺的方式也可直接核验。例如,流动人口需要在现居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只需提供现居地的“居住证”即可,无需再重复开具证明。
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
取消涉及企业的证明事项共10项
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证明其符合冠省名规定)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纳税证明
申请内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的
“无违法违纪证明”
申请残疾就业保障金减免的
“中小微企业认定”等事项
根据《通知》要求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
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
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
但对于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
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并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公开本单位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便民替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来源:茂名网、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网微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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