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市民张志国舍身勇救失足落井人员牺牲的事迹,被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抚恤金人民币100万元。
2016年6月9日下午,张志国及其小学同学邓某锐、陈某花、温某燕、陈某均等人相约到母校阳东区塘坪镇湾龙小学(于2012年废弃)聚会,期间,邓某锐独自一人走进学校拍照。十几分钟后,在门口聊天的张志国等人也向学校走去,当走到教学楼前一口井时,张志国发现了邓某锐落到井中,他第一时间找了根塑料水管探测水深,随后便下井救人。
在井下,张志国用尽全身力气双手将邓某锐托起,地上众人试图将邓某锐拉上来,在这过程中,由于井内气体复杂,张志国晕倒沉入水中,张志国用力托起的邓某锐浮在水面,民警和消防官兵先后到达现场合力将二人救到地面,经医护人员现场实施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专家鉴定,张志国、邓某锐二人在井中吸入有害气体并吸入酸性液体致死。
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将张志国不顾个人安危舍身勇救他人的行为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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