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国 VI车用燃油的通告
茂经信规﹝2018﹞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现就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VI车用汽油(乙醇汽油销售区域除外)和国VI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
四、国VI车用燃油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发改、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加强国VI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举报、投诉电话:(0668)12345。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8月29日
来源: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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