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放任一岁多的小女孩跟着小朋友到别处玩,结果小女孩被正在施工的邻居不小心用钢筋刺伤眼睛,导致小女孩重伤二级。小女孩的损失应该由谁担责?女孩的父母及其邻居应分别承担怎样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这起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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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19日傍晚,女孩的母亲在其修车店门口喂女孩吃饭,路边冲过一群小孩,女孩也跟着跑过去,母亲见状叫女孩回来继续喂饭。女孩步行回家,此时邻居正在挖水管,女孩经过时被邻居的钢筋撬撞中左眼。
次日,女孩到化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女孩左眼球外伤二天,建议女孩住院观察。女孩家属不同意,带女孩回家疗养。2015年3月3日,女孩父母再次带女孩到化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眼球穿通伤,建议女孩到上级医院诊治。2015年3月4日,女孩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2017年7月7日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女孩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依法核算,小女孩的损失合计为25821.21元。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刑事方面,邻居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邻居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邻居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关于民事赔偿方面,邻居在修水管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疏忽大意致女孩左眼受伤,邻居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女孩的母亲明知邻居正在修水管,有危险,却疏于对女孩的看护,以致女孩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女孩受伤后父母没有及时送院治疗,延误了就医的最佳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女孩眼睛的治疗,对其眼睛的伤情有所扩大,女孩父母又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院确定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和邻居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分别为50%、50%,即邻居应当赔偿12910.61(25821.21元×50%)元给女孩。
法官说法
邻居在修水管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疏忽大意致女孩左眼受伤,不仅要为小女孩的人身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更因涉及到刑事犯罪,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而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因为疏忽对女孩的看管,也得为自己女儿的损伤负担一半的民事责任。此案告诫广大群众,施工时一定要按操作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围栏等措施,家长应时刻看管好自己的小孩,才能杜绝此类不测之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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